关于对石庆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12-19 15:24 作者: 来源:临江市环境保护局
临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7]第13号
石庆党: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2114221985090341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辽宁省建昌县玲珑塔镇毛杖子村七组3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擅自收购废弃机油。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2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先告字【2017】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12月17日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江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户名: 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 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