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2017)05号
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1737002289U
地址: 临江市花山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忠伟
我局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埘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搅拌站未办理环评手续,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改字【2017】157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以临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临环罚告字【2017】008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不得擅自开工生产,限期恢复原状 。
2.罚款(大写) 人民币八千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临江农商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户名: 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
账 号: 076050303000002011024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曰内向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临江市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7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