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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江市周伟废旧塑料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7-31 15:34    作者:    来源:临江市环境保护局

临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7]第6号

临江市周伟废旧塑料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22060419631125237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06813200653

地址:临江市森工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利用渗坑排放生产废水,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7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先告字【2017】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7月30日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江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户名: 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 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31日

 

 

 

版权所有:临江市环境保护局 吉林省临江市正阳路5号
邮编:134600 投诉电话:0439-5256003

吉ICP备892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