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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江市万隆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0 15:54    作者:    来源:临江市环境保护局

  临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7]第01号 

临江市万隆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2206811982060427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817267622231 

  地址:临江市临城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擅自存储危险化学品氢氟酸。 

  以上事实有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先告字【2016】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10月9日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江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户名: 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 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0日 

版权所有:临江市环境保护局 吉林省临江市正阳路5号
邮编:134600 投诉电话:0439-5256003

吉ICP备892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