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江市站前村二队马明堂豆腐坊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12-04 16:12 作者: 来源:临江市环境保护局
临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7]第12号
临江市站前村二队马明堂豆腐坊: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22068119830115003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临江市新市街道站前村二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明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废水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先告字【2017】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12月3日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江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户名: 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 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4日